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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北京奥运经济研究会章程(修正案)
(2007年12月3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奥运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 (英文译名:BEIJING OLYMPIC ECONOMY RESEARCH ASSOICIATION )。
第二条 研究会是由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北京北奥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研究会成立目的,为适应北京城市发展和社会需求,形成一支由企业、研究机构和政府管理部门相结合的高层次学术团体,为传播奥林匹克主义和北京奥运会顺利举办、北京城市发展和企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研究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北京在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城市现代化过程中所遇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问题,研究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运营规律,以推动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提升北京作为中国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的地位。
第五条 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指导并推动会员积极参加奥运经济、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运营规律和城市经济研究;
(二) 举办与奥运经济、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运营规律和城市经济有关的讨论会和学术报告会;
(三) 在遵守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基础上,组织力量为企业参与奥运及市场开发、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进行咨询和策划;
(四) 组织力量开展与奥运、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和城市经济有关内容的培训;
(五) 组织力量编写出版普及奥林匹克知识、大型体育赛事和城市经济研究成果及相关书籍;
(六) 围绕奥运会、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和城市经济开展城市间国际交流和国内交流;
(七) 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研究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
第八条 申请加入研究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赞同研究会章程;
(二) 积极参与研究会活动;
(三) 参与奥运经济、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和城市经济研究或参与上述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
(四) 在社会上有很好的诚信;
(五) 有一定研究力量(研究人员5人以上)或经济实力。
第九条 申请加入研究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赞同研究会章程;
(二) 积极主动参与研究会活动;
(三) 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或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四) 个人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书面);
(二)提供本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三)经研究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研究会或研究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的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服务;
(三)获得研究会提供的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
(四)对研究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研究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研究会,个人退会须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研究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在社会上有不良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研究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研究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研究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和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会长、执行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奥运经济、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和城市经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执行)。研究会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研究会下属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研究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四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研究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研究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研究会及领导成员依照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研究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研究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研究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研究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和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会费标准:
(一)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元,理事、常务理事每年交纳会费50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年交纳会费100元;
(二)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研究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研究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